证监会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汇所涉及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未勤勉尽责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中汇所、孙玉霞、孙业亮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中汇所为江苏吴中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20年和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我会另案查明,江苏吴中2020年和2021年通过与关联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且未按规定披露。中汇所为江苏吴中2020年和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业务收入合计2,830,188.68元(不含增值税)。中汇所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孙玉霞和孙业亮。(证监会)